我該怎么辦?
社區黨員老王借了別人一筆錢,一直沒還,不但被法院列入“老賴”名單,還因犯拒不執行判決罪,被處以罰金。區紀委掌握了老王相關情況后,給予了他相應的處分。老王傻了眼:“都已經被法院罰過了,怎么還要挨黨紀處分?”
“紀律君”如是說
中國共產黨黨員在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中要起先鋒模范作用,自然也包括要帶頭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然而現實中,有極少數黨員,甚至黨員干部嚴重失信成“老賴”,直接損害黨員的形象和聲譽,理應受到黨紀國法的懲處。
《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p>
老王作為一名共產黨員,本應起模范帶頭作用,卻拒不執行法院判決,造成不良影響,被區紀委給予紀律處分一點也不冤。此時,他應該積極與他人協商,及時履行生效判決,否則繼續“賴下去”,等待他的只會是更重的處分。
相關案例
2017年,經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調解,確認該市交通運輸局原黨員干部李某應歸還孫某借款本息數十萬元。調解書生效后,李某因未主動履行調解義務被申請強制執行。在法院送達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乃至對其司法拘留后,李某仍不履行相關義務。2018年1月,濟源市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書,要求李某限期履行義務。裁定書生效后,法院查明李某每月工資收入及支出未用于履行生效判決的義務。當年2月,濟源市法院判決李某犯拒不執行裁定罪,因其認罪態度較好,且在法院審理期間達成和解協議,取得了孫某的諒解,確有悔罪表現,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同年5月,李某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延伸閱讀
講道德、有品行是合格黨員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做人的底線。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對于黨員來說,除了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外,其行為還要受到黨紀法規更嚴格的約束。因此,處理失信黨員,絕不能止步于司法層面,需要黨紀、司法等形成合力,才能取得良好效果。
監察體制改革以來,越來越多地方的紀檢監察機關和公檢法機關建立了情況通報和案件移送制度,以推進紀法銜接,確保紀檢監察機關對違法犯罪黨員及時給予紀律處分,增強執紀審查的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對黨員“老賴”的處理,也釋放出一個鮮明的信號:作為共產黨員,應當作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的模范,切不可沒了黨員的樣子。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紀律在身邊2——違紀違法案例解析100篇》